DB65∕T 4806-2024 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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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81 |
页数: |
20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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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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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CCS A 20 □B65,新疆维吾尔自丒治区地方标准,DB65/T 4806—2024,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families adopting children,2024 -07- 11 发布2024-09- 10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65/T 4806—2024,刖 a,本文件按照GBハ1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归ロ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小燕、李冬冬、哈丽旦?艾比布拉、李壮、石佳玮、叶萍、阿依古再丽,艾,合麦提,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本齐市儿童福利院,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新疆乌鲁本齐市新市区康复路26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本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联系电话:0991-2887757;传真:0991 -2887757;邮编:830001,乌鲁本齐市儿童福利院 联系电话:0991-397201〇;传真:0991-3972010;邮编:8300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5邮编:830004,I,DB65/T 4806—2024,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儿童收养家庭的评估目的、评估原则、基本要求、评估方式、评估要求及内容、评估,流程、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收养子女,注: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公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收养继子女,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收养申请人 adoption applicant,依法申请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3.2,收养评估 adoption evaluation,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过程,4评估目的,了解、调查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以及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为被收养人,匹配符合其成长需求的收养家庭,5评估原则,收养能力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ーー评估人与收养申请人之间涉及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关系应主动报告并回避的原则;,ーー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ーー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原则;,ーー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原则,6基本要求,6I机构要求,6.1.1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1,DB65/T 4806—2024,展的,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6.1.2 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ーー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ーー有5名以上评估工作人员,且工作人员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及相,应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ーー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〇,6.2 人员要求,62.1由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的,应组建收养能力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62.2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的,应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评估人员开展走访调查,3名以上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6.3 其他要求,63.1收养评估小组应不少于5人,63.2走访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走访应由不少于2名不同的评估小组成员参与,63.3评估地点应包含但不限于收养家庭常住房屋,7评估方式,7.1 观察,通过观察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情况、家庭卫生情况、居住地周边环境情况以及对评估问,题回答的情况了解收养申请人夫妻或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模式及住房情况等,7.2 访谈,通过与收养申请人之间的访谈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收养意愿、养育经验和养育计划等情况,73资料分析,通过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收养申请表》(见附录A)、身份证、户ロ本、结婚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吿等书面资料评估,8评估要求及内容,8.1 基本要求,8.1.1 夫妻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8.1.2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的,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8.1.3 收养申请人中至少一方受教育程度为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8.1.4 收养申请人为已婚夫妻的,需双方共同申请收养并同时接受评估,8.2 收养评估,2,DB65/T 4806—2024,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及意愿;,ーー经济能力;,ーー婚姻状况;,ーー健康状况;,----沟通技能;,----家庭成员状况;,ーー共居人员情况;,ーー抚育能力;,ーー住房状况;,ーー社区环境;,----道德品行,具体内容详见《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评分表》(见附录B) 〇,9评估流程,9.1 评估申请,9.1.1 收养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填写《收养申请表》(见附录A),提交书面收养申,请,9.1.2 收养登记机关按8.1的要求初步审核符合收养的收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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